李冀东律师亲办案例
“新民居”占用农用地
来源:李冀东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4-07
浏览量:1478

以“新民居建设为由占用农用地

案情简介:2010,河北省承德市XX村村委会以“新民居”建设为由,强行占用委托人的家庭承包地10.5亩,但并未出示任何占地手续,没进行过任何征地公告,委托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依法聘请律师维权。

案件调查: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,进行了如下的调查活动:

1、现场调查。通过到现场调查,了解到占地项目为“XX新民居项目”,从新民居建设的《工程概况图》来看,该项目总用地面积49611.26平方米,并已经进行了施工建设;

2、向村民调查。通过向村民调查了解,该“新民居”项目建设,并非全部村民支持,违背了村民自愿的原则;

3、到当地国土部门了解情况。通过调查了解,该项目占地已经经过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批准,批准文件为《关于XX村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的批复》,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批准文件。

律师说法:新民居建设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,提升农民生活质量,增进农民福祉的一件惠民大事,对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,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。新民居建设占地是指经过相关部门批准,占用农用地为周转用地进行安置房的建设,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将村民的原居住区进行复耕,以归还安置房建设占用的农用地指标。河北省政府为了实施新民居政策,出台了一些了的政策性文件,本案属于新民居不仅违反法律而且违法政策性文件的典型案例。

1、该项目占地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。《土地管理法》第44条规定“建设占用土地,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,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”,但该项目占地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,属于违法占地;

2、该项目占地的批准文件应由省国土厅批准。从该项目建设的《工程概况图》来看,项目总用地面积49611.26平方米,约合75亩,而根据冀国土资发【20107号文件规定“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,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”,因此该项目占地的周转用地应有国土资源厅批准,市国土资源局无权批准;

3  该项目占地建设,违背申请人的意愿。根据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》规定,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思路为“规划先行、……群众自愿……”;河北省国土厅冀国土资发【20099号文件中,也将“被占地村民的意见”作为申请使用周转用地的必备报送材料。而本案中,当地政府从未征求过委托人的意见,委托人作为被占地村民发表意见的权利未得到保障。

本案经过律师依法维权,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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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冀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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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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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1*********4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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