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冀东律师亲办案例
农村土地转让后征地补偿款的归属
来源:李冀东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4-07
浏览量:1750

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土地补偿费的归属

案情简介:李某和王某同属于XX村的村民,李某有家庭承包地20亩,但由于李某长年在外地工作,于是想把这20亩承包地转让给本村王某,双方于2005年达成《土地转让协议》,约定自愿用其20亩承包地转让给王某,王某向李某支付每亩地2000元的转让费用,以后的权利义务由王某承担。随后,王某便在该土地上进行耕种.2012年,当地政府征收土地,这20亩承包地正好在征地范围之内,当地政府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某,李某认为该20亩土地仍在自己的名下,补偿款应给自己,于是与王某产生了纠纷。

律师说法: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及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,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、入股等方式。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的方式转让,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,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,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,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的权得和义务。

转让的性质:首先,主体问题,转让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,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,并且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;其次,转让必须报请发包方批准同意,否则转让无效;最后,转让后原有的承包关系消灭,新的承包关系产生;

征地补偿费用: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,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,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,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,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,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;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,是对承包经营权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,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;地上附着物补偿费,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,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。

本案中,李某虽然与王某签订了《土地转让协议》,但由于双方并未报请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批准,因此该转让是无效的,也就是说原承包地并未改变承包关系,这2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于李某,因此,征地补偿中安置补助费是属于李某的,土地补偿费仍属于村集体,由于地上附着物是王某种植的,所以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属于王某所有。

 

以上内容由李冀东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冀东律师咨询。
李冀东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3228好评数40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裕华西路67号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冀东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1*********413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河北-石家庄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裕华西路67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