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土地互换后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对象
案情简介:李某和王某同属于XX村的村民,李某有家庭承包地20亩,王某有家庭承包地10亩,李某为了耕种方便,于2005年与王某达成《土地互换协议》,约定自愿用其20亩承包地与王某的10亩承包地进行交换,以后的权利义务各自承担,但并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。2012年,当地政府征收土地,李某原来的20亩承包地正好在征地范围之内,当地政府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某,李某认为该20亩土地仍在自己的名下,补偿款应给自己,于是与王某产生了纠纷。
律师说法: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及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,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、入股等方式。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的方式流转,互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,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,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。
互换的性质:首先,互换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,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,是无效的;其次,以互换的方式流转,应到村委会进行备案,并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,但未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登记的,并不影响互换的效力;最后,互换双方原有的承包关系消灭,新的承包关系产生;
征地补偿费用:包括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,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,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,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,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,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;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,是对承包经营权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,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;地上附着物补偿费,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,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。
本案中,由于承包地互换已经改变原土地的承包关系,也就是说这2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属于王某,因此,征地补偿中安置补助费是属于王某的,土地补偿费仍属于村集体,由于地上附着物是王某种植的,所以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属于王某所有。